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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部分犯罪事实心存侥幸,举报再次查证属实理当入狱

2015-06-19 10:14:32

 案由及当事人情况

案由:故意毁坏财物

被告人李嘎忠,男,生于196883,住绿春县半坡乡二甫村民委员会倮那村民小组。2014216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卢禹

控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李嘎忠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以种植橡胶树为目的,擅自砍伐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辖区绿春县半坡乡二甫村民委员会倮那公路附近“哈六阿皮”(哈尼语地名)、“巴德干马”(哈尼语地名)两处地方的天然林木。经鉴定,被告人李嘎忠砍伐林木为232棵,面积26亩,折合活立木蓄积88.64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387.20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嘎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认为本罪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应当合并执行,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嘎忠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嘎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只是认为其砍树行为是发生在前罪判决以前,不是后来发生的行为,且砍树的地块以前属于其家轮歇地,由于不知道不能开发经营而犯了罪,要求法庭给予判处缓刑。

辩护人卢禹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没有异议,但指控的事实及量刑不完全赞同,造成这个事实有前因后果。2008年,被告人在自家承包土地经营权证范围内开始开发种植橡胶,自然保护区范围是最近几年划定的,与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有冲突;被告人砍伐的林木是其轮歇地里面近几年长出来的零星天然林木,不是长期形成的原始森林;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情节轻微,且身体不好,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1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李嘎忠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属于自家轮歇地准备开发种植橡胶树为由,陆续砍伐了位于绿春县半坡乡二甫村民委员会倮那村民小组倮那公路附近“哈六阿皮”(哈尼语地名)、“巴德干马”(哈尼语地名)两处地方的天然林木,其所砍伐的林木在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经鉴定:被告人李嘎忠砍伐林木为232棵,面积26亩,折合活立木蓄积88.64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387.20元。2013422,被告人李嘎忠因犯故意毁坏财物,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裁判

绿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嘎忠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开发种植橡胶树为由,擅自砍伐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木共计232棵,面积26亩,折合活立木蓄积达88.64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38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处罚。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嘎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嘎忠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同种犯罪行为,应当撤销原判决,对前后两个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嘎忠在明知其砍伐地块属于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但以原系自家轮歇地,不清楚能不能进行开发经营为由,要求判处缓刑的辩解,因在侦查、审判过程中没有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故意隐瞒犯罪事实的行为,故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卢禹以政府划定黄连山保护区范围与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有冲突,被告人砍伐的林木并不是长期形成的原始森林,是被告家的轮歇地,且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情节轻微,要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也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打击破坏公私财物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绿春县人民法院2013)绿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即“被告人李嘎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李嘎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嘎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后语

通过审理本案并作出裁判后,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所付出的代价,也许有人会道“罪有应得”,但作为主审法官,只能深表同情,因为这样的结果本不该发生,所以不得不让人作一些思考。

首先,本案被告人李嘎忠不应该隐瞒其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嘎忠在黄连山自然保护区砍伐天然林木的时间是在2011年至2013年初,包括前案认定的所有林木,而2013422因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砍伐黄连山自然保护区天然林木)被本院判处徒刑,也就是说出于开发种植橡胶的同样目的,其砍伐的“哈六阿皮”(哈尼语地名)、“巴德干马”(哈尼语地名)两片林木,都是在前一案侦查阶段期间就已实施完毕,这些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被告人李嘎忠在本案开庭审理的法庭上也作了供述,只是表明前案侦查直至庭审期间没有全部供述,是因为报有侥幸心态能够过关,正因为这种侥幸心态把自己送进了牢房。如果当初没有心存侥幸而刻意隐瞒部分犯罪事实,结局也许是另外的一种。

其次,侦查人员的工作是否完全到位。从本案的案情可以明显看出,是对同一个案件当作二件进行了审理和判决,这种工作方法表现出来的负面影响是重复劳动,不追求质量与效益、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损执法的严肃性。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办案人员应当尽职尽责,追求每一个案件完整性和全面性,做到质量与效益、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本案而言,如果侦查人员出于对被告人、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做到多走访调查周边群众,特别是向敢说真话的党员干部的走访调查,而不是局限于少数护林员的走访调查,那么相信应该不会出现这种局面。因为所有的执法部门一贯坚持的是“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而事实和证据是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得到的,即便被告人作无罪供述,但只要能够做到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依然能够对其定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再次,保护站工作人员和村级护林员的工作是否完全到位。通过申报、划界、设立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是为了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对此,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政府在县级设管理局之外,还分别在重点地区设立了若干个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同时就目前,我国现行体制下在各村级还配备一名护林员。不管是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还是村委会的护林员,其共同的职责:首先是宣传保护森林的重大意义、毁林的危害性及其违法性;其次是对其管理辖区林木进行巡山看护,发现毁林事件及时进行教育和制止,对制止不能和重大事件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报告等。回到本案,姑且不问其他职责到位与否,仅就“巡山看护”职责是否履行到位。试问,如果该项职责实际到位了,那么,本案被告人的部分犯罪事实能够隐瞒得了,因为树木被毁后的地块,哪怕是一亩的面积,也能够被发现,况且是几亩、十几亩甚至是几十亩,被毁的地块不是能够移动和带走的东西。

题外语:老百姓开发种植经济林木发家致富的意愿值得赞扬。但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致富的行为不可取,破坏植被对人类生存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教训是惨痛的,如近几年肆虐我国北方的沙尘暴、雾霾,南方经常发生的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