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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大厅来访人员须知

2015-06-19 10:16:36

一、来访人员应接受值勤法警的安全检查,出示人民法院的通知、传票,律师工作证件、授权委托书或有效身份证件,经值勤法警验证,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诉讼服务大厅。

    二、来访人员应当服从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接访场所的秩序,文明来访。

    三、来访人员反映的事项应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四、来访人员反映问题,应准备相应的材料。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来访人员的姓名、住址、请求、事实及理由。

    五、来访人员是集体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由工作人员安排到指定地点接访,其余来访人员应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地点等候。

    六、来访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应实事求是,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来访人员在来访过程中应自觉遵守诉讼服务大厅秩序,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未经允许不得携带照相机、录音摄像设备进入诉讼服务大厅;不得在诉讼服务大厅滞留、滋事,或将老人、未成年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诉讼服务大厅;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损坏诉讼服务大厅的公共财物,以及实施其它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

    八、来访人员不遵守有关规定,影响接访工作,扰乱工作秩序的,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有权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责令来访人员推出诉讼服务大厅。对无理取闹、纠缠不走的来访人员,由值勤法警带离诉讼服务大厅。

    九、来访人员扰乱诉讼服务大厅秩序、损坏公共财物,侮辱、殴打接访人员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诉讼服务大厅的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早上8301130,下午200530